溢短装条款详解,接下来跟着凡爵国际小编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溢短装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
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该选择权一般由卖方来决定。单在采用海洋运输的情况下,由于交货的数量与载货船舶的舱容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安排货物运输的一方掌握。至于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如果合同中没作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有的合同规定按装船日或卸货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一方,为获取额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货物。
溢短装条款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数量履行交货义务。但如果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举例说明溢短装条款?
数量:100000公吨,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由买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Quantity:100,000M/T,5% 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 and at contract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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