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坦桑尼亚COC、PVOC证书怎么办理?接下来跟着凡爵国际小编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坦桑尼亚国家标准局(TBS)实施和执行的符合性评估程序(PVOC)。所有在 PVOC 程序涵盖的管制产品都必须要进行检查,产品需符合坦桑尼亚国家标准和其他认可标准, 在此基础上出具产品符合性证书(COC) 。该程序于2011年12月31日开始。申请坦桑尼亚COC/PVOC的流程: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包括发票&装箱单、产品检测报告、PVOC申请表
二、资料审核
三、资料审核通过后,安排检验日期
四、检验通过后,客户提供商业invoice、装箱单,安排出证
坦桑尼亚标准局(TBS)实施了一项新产品合格评定方案,以控制某些类别的进口货物。根据该方案进口到坦桑尼亚的货物需要一份合格证书(CoC)。
从2012年2月1日开始,对合格(PVoC)标准方案进行预出口验证。新的PVoC合同从2015年5月1日开始。PVoC的目标是确保所有进口的受监管产品在装运前都符合坦桑尼亚的技术法规(即坦桑尼亚或其他经批准的国际标准)。由PVoC合作伙伴发出的合格证书(CoC)应提供清关。应用PVoC方案的主要目标是:
a)确保产品质量、健康、安全、环保
坦桑尼亚人,这反映在受管制产品的范围内。
b)尽量减少通过不安全和不合格的货物进入坦桑尼亚的风险在出口国家实施合格评定活动。这是否有助于确保消费者不受不安全和不达标的影响而坦桑尼亚的制造商则没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竞争。
c)禁止假冒伪劣产品的进入。
d)通过消除
在到达入口点时进行验证
e) PVoC方案的指导原则是基于技术第5条贸易壁垒(TBT/WTO),要求技术上的要求。适用于外国产品的标准也必须适用于国内工业产品。责任
1、进口商
确保他们的供应商熟悉进口产品的质量要求载有受规管产品的货物,须附有整合(CoC)。
2、出口商
确保货物在装运前符合质量和法规要求进行测试并从指定的PVoC合作伙伴那里获得必要的CoC。
关键特性
每一批进口货物,包括受管制的产品,都应是附有由PVoC国家颁发的合格证书(CoC)之前的办公室(由经授权的PVoC承包商操作和管理的办公室)装运。
需要PVoC证书,以确保顺利通关出货量在坦桑尼亚。
PVoC证书确认产品符合坦桑尼亚相关规定技术法规和/或批准的标准。
可通过三种途径出口受监管的产品
关于出口商类型和装运频率PVoC包含合格评定
根据产品风险评估和产品注册方案进行检验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限度的展示灵活性遵守经批准的技术法规坦桑尼亚PVOC/COC认证步骤:
第一步:填写申请表,提供箱单,发票。
第二步:寄送样品,对产品进行相关检测。
第三步:审核通过之后安排验货,具体验货要求会有专人与您对接,以保证企业一次性通过验货。验货主要是目测,检查产品的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目的港要求。
第四步:验货完成后即可出货,提供最终的箱单,发票盖章文件,签发PVOC/coc证书L/C付款方式流程
LC是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英文的缩写,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比如旅行信用证,受益人仅凭汇票或者收据就可以获得付款,跟单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货运单据才能获得付款。由此可见我们外贸所用的信用证一般都是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并且按照其指示,也可以是根据银行自己的意愿,在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凭着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者是指定的付款人付款,又或者是承兑并且去支付受益人的汇票。L/C分类
(分很多种,这里列出一些,仅供参考)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
2、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uncomfirmed L/C)
3、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sight L/C/usance L/C)
4、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terable L/C/untransterable L/C)
5、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documemtary L/C/clEAN L/C)L/C付款方式流程
(以CIT为例说明)
前期工作一切得到客户的确认和安排就绪,在同客户协商,双方都同意用信用证付款,那么,
1、制备基本文件,根据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等文件。
2、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律上要求进行商检的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的时候要跟工厂说明商检的要求,并且要提出出口合同,发票等等商检所需要的资料,不要忘记要告诉工厂此产品的出口口岸,方便工厂办理商检。(应该在产品发货前一个星期拿到商检凭证单)
3、要提前咨询货运公司或是船公司船期和运价,开船口岸等等,最后确定之后谨记一定要传真书面订舱纸,注明定的船期,柜子种类(20 or 40 HQ),目的港,数量等一切的内容,避免出现差错。
4、投保,在履行CIF的合同的时候,出口方在装船之前应该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及时投保。
5、时刻盯着工厂,赶工期,在规定期限内把产品送到货代制定的仓库。
6,、委托货代报关
7、船开之前让货代寄送确认好的Bill of loading(提单)
8、准备L/C要求的其他文件(包括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或者是一般产地证明书,装运通知,Packing list ,和保险单等等)
9、最后交单,整个的L/C付款流程大概就是这样。L/C付款方式流程注意事项
(这里主要是介绍跟单信用证的操作注意的事项)
在所有的操作开始之前第一步就是申请开立信用证。在进出口双方同意用信用证支付之后,进口商就会开证,填写开证申请表。这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的交易而不是货物的交易。银行需要注意的是出现套证的情况出现。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时,就必须要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操作。
在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不是有开证的银行直接交到收款人手上的,而是通过收款人本国家和本地区的代理银行(即通知行)交到收款人手上的。
在收款人收到信用证以后,首先要去审证。应对信用证做出以下的检查(这是我个人一般习惯性的检查步骤,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操作)
1、进出口双方公司的名字、号码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字、号码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信用证上写的付款保证是否是和收款人提出的要求一致?
3、信用证货款的数字是否正确?信用证的货款数目是否和合同的数目相吻合,包括合同提到的全部应付的费用(此项检查非常重要,一定要仔细检查)
4、付款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收款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时间上是否赶得上(包括有效期和货运单据期限内把各项收据送到银行)
7、是否可以提供货运单据?
8、注意保险的条款。上的N/M是什么意思?
有唛头时要打上唛头,没有唛头时要打上N/W,英文全程称是no mark。
唛头是印在包装物上的运输标记,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货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其主要内容包括:
(1)收货人代号;
(2)发货人代号;
(3)目的港(地)名称;
(4)件数、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银行保函L/G是什么意思?
银行保函L/G是什么意思?
银行保函(简称:L/G)又称为保函或保证书,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担保凭证,也是外贸结算的方式之一。银行保函L/G与信用证L/C有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性,因此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外贸人员要懂得把握这种差异性,将其与信用证区分开来。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和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常用的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在进出口贸易中,银行保函分为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履约保函两类。
进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进口方的申请开给出口方的保证承诺。
保函约定,在出口方按期交货后,若进口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货款。
出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出口方的申请开给进口方的保证承诺。
在保函中约定,若出口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货,则由担保人对进口方的损失进行赔偿。银行保函L/G申请步骤
银行保函L/G申请步骤
关于银行保函L/G申请步骤一般需要经过申请人申请、银行审核和签订协议3个步骤,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银行保函的申请,申请是开立保函的第一步,外贸代理企业或相关人员向银行申请办理保函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资料:《保函及贷款承诺申请书》、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外贸合同、对外担保主合同、协议或标书及有关交易背景资料、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反担保措施证明文件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等。
2、担保行对银行保函审查,银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对申请人的合法性、财务状况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履约和偿付能力,对申请人进行授信评级,并就申请事项给予申请人答复。
3、担保银行开立保函,担保行对申请事项审核通过的,与申请人签订《保函协议书》或《贷款承诺协议书》,申请人按担保行规定存入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办理抵(质)押或反担保手续后,担保行出具保函或贷款承诺,同时与申请人签订“开立担保协议”,约定担保种类、用途、金额、费率、有效期、付款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需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还应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反担保手续。什么是银行保函L/G?
L/G银行保函又称为保函或保证书,是由银行承接付款责任的担保凭证,跟信用证一样也是外贸结算方式之一,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有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性,因此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外贸人员要懂得把握这种差异性,将其与信用证区分开来。什么是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简称:L/G)指的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协议约定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和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常用的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在进出口贸易中,银行保函分为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履约保函两类。进口履约保函指的是担保人根据进口方的申请开给出口方的保证承诺。保函约定,在出口方按期交货后,若进口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货款。
进口履约保函指的是担保人根据出口方的请求开给进口方的保证承诺。在保函中约定,若出口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货,则由担保人对进口方的损失进口赔偿。在保函的办理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不同的当事人和主体,以及他们之间需要承担的责任。
主要有:
1、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的一方,主要责任是履行合同有关义务,并在担保人履行付款义务后对其进行补偿。
2、受益人:收到保函且有权根据保函相关规定向银行索偿的一方,其主要责任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3、担保人:也称为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其主要责任为当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对其提交的索赔书、保函以及其他资料与保函条件审核一致后为其支付保函规定金额赔偿。
4、通知行:也称为转递行,其主要职责为授受担保人的委托,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通知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5、保兑行:也称为第二担保人,即根据担保人的要求在保函上进行保兑的银行。保兑行的职责为当担保人不能履约付款时代其完成付款义务。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和保函类型的不同,保函内容会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其内容都会包括以下因素。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及地址、与保函相关的交易或项目名称、交易合同或标书的编号以及合同签订或标书签发日期等。责任条款
这是保函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内容需写明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保函中承诺的付款责任。保证金额
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可以是一个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合同金额的某个百分比。如果担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减免责任,则必须进行具体说明。有效期
是保函的到期日,也是最迟的索赔日期。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某一行为或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例如,在交货后3个月到期。索赔方式
即索赔条件,指的是受益人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无条件的或称“见索赔偿”保函;别一种是设定一定条件的保函。目前的索赔方式一般为见索即赔。D/P付款交单
D/P(付款交单)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各方都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目前适用的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实务中简称URC522),来处理有关D/P业务。
操作流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什么是D/P?
D/P(DocumentagainstPayment)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付款方式,很多人将D/P翻译成:"付款交单"。其实这种翻译不太准确。深圳天捷的理解正确的翻译D/P是“交单付款”。
下面将做详细解释为什么叫“交单付款”比较合适。
D/P的简单流程:
卖方将出口单据交给当地银行,当地银行将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客户银行)进行托收,买方付款赎单提货。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所以这样一来,D/P的含义就很清楚了,只有先交单,客户再付款。
D/P的分类:
D/P分为即期D/P(D/Patsight)和远期D/P(D/Paftersight).这点与信用证的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一样,分为远期与即期。即期D/P的基本操作过程是:卖方开具即期汇票(DRAFTATSIGHT),并将出口单据(提单,装箱单,发票等)由代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DRAFT)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出口单据,去提货清关。远期D/P指卖方开具远期汇票(DRAFT90DAYSAFTERSIGHT),由代收银行向买方出指示,经买方承兑后,代收银行将单据提前放给买方,买方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以上例子是90天)付款。这里说明一下,百度百科里面关于远期D/P(远期交单)的解释有点错误。
D/P的风险:
由于银行在D/P托收过程中,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相对情况下,D/P的风险比起其他付款另一种方式信用证要大得多。但是如何学会控制D/P风险呢?
外贸人员会通过银行先查询对方客户银行的同业授信度以及风险级别,客户诚信度来决定是否该客户能否做D/P,然后再通过贸易方式的具体执行,例如FOB风险或CNF等对货权的把握来确保D/P安全。这方面深圳天捷对D/P风险控制有着自己独到的方法与见解,欢迎各客户来电查询。
D/P有没有不符点?
做过信用证L/C的朋友,肯定了解,信用证有很多条款,只要文件没有符合,都可能会产生不符点(DISCREPANCY)。那D/P有没有不符点呢?答案是没有的。因为D/P不同于跟单信用证,有没有具体条款限制。但是做D/P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客户会再出口前,向卖方提出哪些文件需求,和文件要求。这样一来,客户的出口文件就应该根据客户要求出具。单据金额等都必须注意。如果因单据存在过多问题,导致客户拒绝赎单的话,就麻烦了。
D/P收费贵吗,怎么收费?
D/P的收费跟L/C信用证一样,D/P费用主要分为国内银行费用和国外银行,一般国外银行一般是30-50美金之间,但是有时候,国外银行费用为0的情况也有发生。国内银行费用与信用证的银行费用是一样的,但是比起信用证操作,少了个通知费。具体可参考我司文章:信用证银行费用。
什么公司能做D/P?
答:一般有进出口权的正规企业,无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能通过开户银行托收D/P。如果有些企业公司工厂或SOHO个人没有进出口权可委托有资质的公司代收D/P.代收D/P是深圳天捷经营最久的业务之一,我们专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公司工厂或SOHO个人提供代收外汇T/T和代收D/P,代收信用证的服务。打造完全为无忧的出口D/P代理一条龙服务。什么是本地信用证?
本地信用证(Local Letter of Credit) 亦称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Credit)或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若制造商欲出口其产品,进口商欲购所需产品,但因某种原因不具备直接签约的条件,或因买卖双方所处地理位置遥远,市场信息不灵,商业渠道不通等原因,故必须聘用中间商(Middle Men)或称经纪人(Brokers)介入,而中间商为保住商业秘密,把握住商业时机并从中获取商业利润或收取佣金。
采用这种贸易方式,中间商须签订两份合同。一般来讲中间商对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性能、数量、价格等条件了如指掌,尔后寻求客户。一旦成交首先中间商与进口商签约,称第一份合同。依第一份合同条款,开立的信用证称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或(Master Credit)。原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受益人是中间商。
中间商与制造商签订合同,称第二份合同。依第二份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称本地信用证(Local Credit)。本地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中间商,受益人是制造商。
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与本地信用证(Local Credit)的不同处是:货物单价和总金额不同,原信用证所列的价格高,本地信用证所列价格低,两者的差价即是中间商的利润或佣金;装货日期不同,亦就是说本地信用证项下的装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项下的装货日期在后,这样作法以保证按时交货除此之外,如须列有其他条款,应视情况而定。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凡进口商要求开立信用证必须交纳押金或称保证金,但申请开立本地信用证者是以原信用证作担保,同时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即是本地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这种作法称,一家银行两份信用证兼有三功能,即通知、开证和付款。
为保证开出本地信用证银行的权益,一般都采用明文条款维护银行的权益。如:
"凡凭本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须待本银行收到开证申请人提交符合原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后,方可付款。"
此条款的实意,是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兼本地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而开具本地信用证又无押金而是以原信用证作押。
再者,中间人为嫌取两份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差额,故其单据不同,必须由原信用证的出口方提供符合进口商要求的发票和单据,进口商才能付款赎单。
但有一点应说明,按一般信用证的要求,凡提示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的单据时,应予以议付或付款。而本地信用证须注明此类条款以示其功能。
开立本地信用证的银行是承担一份信用证的风险而收取两份信用证的银行费用。单证不一致主要原因是什么?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内容必须与其相关信用证的规定严格一致,这是一条常规。
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 信用证 的内容完全一致,有时确实很困难。
主要原因是:
一、当事人的经验不足,成交签约时,买卖双方没有把日后履约时将要遭遇的实际问题考虑周全。
加之现行的买卖合同大多是由卖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据某种具体商品,只填写其中的几个主要条款,然后经买卖双方签字而达成的。这种签约方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省时间,缺点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尽合理,不可能把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对于某种具体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写上去。等到买方开立 信用证 时,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又不得不在信用证里加列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在加列条款之前,买方双往往疏于与卖方通气和商量。卖方对有些加列条款,由于事先毫无思想准备,收到信用证以后才知道原合同条款有变,而此时木已成舟。这类情况使卖方左右为难。
二、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他必须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担保金,这就意味着信用证需要占用买方的资金。
因此,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通常是:工厂从开证之日起开始生产,到交货之日止刚好完工,中间最多只留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机动时间以防万一延误。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出口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必须紧锣密鼓,没有丝毫耽误的余地。我们知道,信用证虽然在实质上反映的是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但它在形式和运作上反映的却是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运作过程中,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又不能直接联系,必须通过他们的中间人──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当然,二者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和买方来上传下达。如果信用证需要修改,从卖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证的修改正本,即使各当事人都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用最快的办事速度,也不会少于十天半月。修改信用证,银行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改证费和通知费)。外国商人的金钱观念和时间观念都极强。而且,市场行情也在不断地动荡变化。作为买方,他们都很不情愿改证、展证(延长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证的范畴之一),使自己承担更多的费用和风险。
我们能不能寻找到这样一种途径,不改证而又能做到一致,从而使出口货物安全及时结汇呢?实践的回答是: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的。以下笔者结合实践经验,介绍几个变通办法,仅供大家参考:
问题之一:信用证条款中,有些关键的 单词 写错了或者所指不够明确,受益人应该怎样处理?
对于这类问题,出口人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某信用证上有这样一段文字:?..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Y BY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BENEFICE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YOURSELVES FOR 100PCT OF THE NETT INVOICE VALUE...?此信用证将接受受益人开具的以贵行〈以贵行<通知行〉为付款人、100%发票金额、可在任何银行办理议付的即期汇票)对于这段文字,笔者认为:
1.如果通知银行承诺保兑(CONFIRM),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不存在打印错误和指代不明的问题,此处信用证不用修改;
2.如果通知行不承诺保兑,则文中YOURSELVES必须指通知行还是开证银行)或者其他明确指定的付款银行。否则,受益人将蒙受损失。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通常多用英文,而世界上一些非 英语 国家的地名的英文 翻译 又时有不一致,对于同一地名的不同 翻译 很难肯定认是谁非,例如:
一种英译 另一种英译 汉译
BEIJING PEKING 北京
GUANGZHOU KUANGCHOW 广州
XIAMEN AMOY 厦门
TAIBEI TAIPEI 台北
MOSCOW MOSKVA 莫斯科
BUSAN PUSAN 釜山
VOSTOCHNY VOSTO CNYJ 东方港
如果信用证中出现类似上述的情况,笔者认为,只要买卖双方都能一致认为是某一确定的地点(一定要达成共识,不能含糊),就以信用证的写法为准,但如遇这类一地多译的地名又恰恰是货物的目的港、转运港或者保险赔付地点时,制单人员务必在这类地名后面注上汉译名称以及该地名所属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以免出错。
问题之二:发运货物少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怎么办?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UCP 500)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其所付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我们手头的信用证上声明了该证受UCP 500惯例约束,则可视为可溢短装5%以内。在此前提下的议付单据可以实话实说。
否则,卖方则可参考实施以下步骤:
卖方给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请其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提单,将短量货物如期如数发运。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其它议付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议付。一俟收讫国外货款,卖方立即无迟延地向客户说明其短装的数量和原因,并承诺将立即给予赔偿。赔偿的主要方法有:
①如果有货,就将短少的货物给客户发运过去,补运货物的提单、保险单直接挂号寄达客户。
②如果没有这种短少的货物,而其它货物客户又暂时不需要,立即用汇款的方式把客户多付的货款再汇给客户。
③如果买卖双方又有新的生意,可商量客户在下批交易中将这笔多付的货款直接从新的信用证总额总额中扣除。
于这种做法,卖方千万要注意:
1.在收讫国外货款之前,不管是在来往函电中还是在议付单据上,卖方绝不能将发运货物短量的消息提前通知国外的客户。不然的话,客户不知道事实真相,他很容易把事情的结果估计得很坏;为了保护他处身的经济利益,客户极有可能拒付单据、拒收货物,那样,卖方的损失就惨重了。
2.卖方在临近发货时,也不宜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因为改证要延误交货时间,也要费用。万一客户不愿改证,而只是承诺到时候他将通知银行接受不符单据,卖方就进退两难了。要知道,此时客户的承诺与开证银行的承诺(即信用证修改书)绝不是一码事。单凭客户的承诺担保议付,与纯粹用 单证 不符的单据议付,只有风险程度的差别,而同样都有风险的实质却是一样的,而且风险都很大。
3.短装的数量一定要较小,占整批货物的比例最多不宜超过15%。现在的国际货物运输多为集装箱运输,运价是以标准集装箱的个数来收取的。短装太多,而原来的运费又没有减少,下次又补运,就等于短少的货物付了双倍的运费。保险费也是如此。这就增大了商品的成本。如果短装货物是客户精心搭配搞得面目全非,会给客户的销售造成困难,影响人家的生意和利润,损人利己的事情我们不能干。
问题之三:货物生产出来了而没有及时赶上船,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期又已经到了,怎么办?
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船公司一般不愿意预借提单,害怕损害了他们的声誉。我国有些内陆地区远离沿海 港口 ,虽然货物在内地发运了,但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出口货物还要到沿海 港口 去报关、装集装箱、装船甚至转船等,这一系列程序很费时间,有时遇到麻烦,耗时更长。已装船提单上必须列明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等详细内容。为了不逾交单期,卖方可与船公司商量,让其先出具一套完整的与信用证规定严格一臻的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货的议付提单,能照实就照实、不能照实就临时编一套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走散货不要集装箱号码)等资料填上去,先办理议付。等收到国外客户的足额货款后,立即以船公司的名义,给客户发一份加急更改通知,告诉其真实的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开航日期、预计到达日期等,以便客户准时到目的港找有关的船公司代理办理提货手续。
还有的信用证上没有规定允许转船(运),有的甚至明确规定不允许转船或转运,而货物又必须转船(运)时,卖方也可以商量船公司先出直达提单议付,待收到货款后再立即另发转船(运)通知,并列明转运的船(车)名称、航(班)次码号、开航(车)日期以及到港日期等等详细内容。怎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企业要做进出口业务就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这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只有具备了进出口权才可以在相关的业务。不过很多人对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存在很多的疑问,比如办理需要什么条件等,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介绍,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需要的资料: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万元);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书面申请;
填写《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证明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当地外经贸局签意见);
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产地证中O/B是什么意思?O/B和VIA的区别
国际贸易中O/B是什么意思
O/B=On Behalf of,中文意思是:代表、奉
产地证O/B是指:第一栏使用双抬头的时候才出现O/B简写,其意思又为:On Behalf of 中文意思:代表、奉的意思。简单的说是贵司委托我公司出产地证又以我公司的名义代表贵司申请出产地证,这跟您自己公司出的证使用权限的意思是完全一样的。O/B和via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O/B后面接的是国内公司名称,VIA接的是境外公司名称!!
FE(FORM E)从2011年3月8号一旦出现O/B双抬头形式,都当假证处理!
其它产地证CO,FF,,FA….可以O/B!
O/B后面接的是大陆公司
O/B和VIA的区别
按照1995年《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我会一直沿用的中间商的表述方式是:在出口货物发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从词义上看,via表示“通过,经由,途经,借助等”,on behalf of 表示“as the agent of , on the part of ,作为XX的代理,代表XX”。
从涵义来看,on behalf of明示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界定了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via则没有此种涵义。
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是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如果使用on behalf of,在其后填写转口商名称,则表示出口货物发货人只是转口商的代理,或仅仅代表转口商,这就意味着有效合同的实际卖方或发票的实际出票人是转口商,而转口商又是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主体。
因此这种填写方式会显示该批出口货物实际所有权人并非中国法人,造成出口货物所有权的实际变更,从而误解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真实所在国(地区)。这就使原产地证书无法实际体现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功能,也就使货物进口国不能真正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来进行贸易管理,同时使进口国消费者容易混淆货物的真实原产地。
Q:做CO的时候要双抬头那什么时候用该用VIA ,什么时候用O/B ?
A:比如你们公司没有在贸促会或者商检局注册,就需要找国内其他公司代你们做,这样做时,CO的shipper一栏写代理公司名称OB你们公司,境外公司类同。
另外,VIA后面可以显示境外公司或境内公司,O/B后面只能显示境内公司。关于D/P的好处和风险
在做产品出口时,关于付款方式顾客很多时候会提出采用D/P。
什么是D/P:其实就是顾客付款后银行才交单给你顾客,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托收方式中的一种,也属于商业信用,但手续简便。
但收汇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采用FOB条件出口交运货物的通常做法:由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商银行托收议付,待进口商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商。
但L/C的风险也大,信用证一个字母的错误,都会影响付款,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率不超过0.5%;D/P最大的风险就是顾客不去银行赎单不付款,那你最坏的损失就是把货运回来,你承担了货物的来回运费,但L/C付款方式,也会因为信用证的一点点小错误而被顾客拒绝付款,你同样也会有运回货物的可能。
D/P的好处:
1--因为各个柜尺寸存在一定偏差,所以每次你要装满货柜,会出现实际装货数量和L/C上的不一致,而D/P不存在这个问题,它可以按实际装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2--可以节约银行费用:比如采用L/C的,银行修改不符点的费用。
3--可以不提前占用你顾客的资金,减轻其资金压力。
为使你顺利执行D/P,在此我给大家提供以下注意点------
前几次交易,本人不建议你采用D/P。
你对进口商的资信要有充分的了解--建议对欧洲、美国进口商,你可以考虑采用D/P,对非洲和亚洲的顾客,尽量不用D/P;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商的货物。
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制约。
一旦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商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细节问题:
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的办事处。
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全套的正本提单必须通过国内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银行。
提单必须是你自己的公司或你委托的外贸公司寄给中国的银行---这点特别重要!!千万要注意!!
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货物有保鲜期的,最好不用D/P。信用证L/C中的条款解释
1。Shortshipment on amount and quantity not allowed。
金额和数量上短装是不允许的。
2。We hereby undertake to honour all drafts draw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按本信用证所列条款开具并提示的汇票,我行保证承兑。
3。All banking charges for seller‘s account。
一切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4。The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00
本信用证根据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解释。
5。Goods to be forwarded in two approximate value shipment。
货须分两批装运,每批所装货物的价值大致相等。
6。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supplied in conformity with order no。888。
兹证明本发票所列货物与第888号合同相符。
7。All documents made out in english must be sent to our bank in one lot。
用英文缮制的所有单据须一次寄交我行。
8。Documents must to sent by consecutive airmails。
单据须分别由连续航次邮寄。
9。The amount and date of negotiation of each draft must be endorsed on reverse
hereof by the negotiation bank。
每份汇票的议付金额和日期必须由议付行在本证背面签注。
10。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transferable in china only,in the event of a transfer,
a letter from the first beneficiary must accompany the document for negotiation。
本信用证仅在中国可转让,如确需转让,第一受益人发出的书面证明须连同单据一起议付。信用证(L/C)业务流程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 )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
信用证 ,是指银行根据特定开证人申请向指定受益人开具的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信用证 的当事人较多,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给出口人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权利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定。信用证2/3提单可靠吗?
这个很难说,因为去日本的船很快,如果你将3/3提单都交银行,通过银行再交到日本客户手上,那么提单还没到日本客户手,船都已经早到了。
如果日本客户要通过银行拿提单,会产生货物滞留在码头的很多费用。所以日本商人开出的 信用证 一般会这样要求2/3提单交银行议付,1/3提单直接快递给他们以提货。如果他们的 信用证 没有会让你很容易产生不符点的条款,就可以冒点风险做了。
日本的单子,我们做到现在都是要求3/1提单,或者干脆3/3全套。这里的风险,是看客户的信誉度和长期合作经验。这样做可以提高效率。但如果是新客户,那就免了。给了1/3提单,就给了货权。慎重。不可因为芝麻,丢了西瓜!日本人的钱不容易赚的!
我以前也做过2/3提单的事情,跟一个日本新客户的第一单生意就是L/C规定2/3提单交银行,1/3提单直接快递客户的。结果没什么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 信用证 是银行信用,而不是客户信用。在开证行信誉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客户想提货不给钱,方法是让你产生不符点然后拒付。所以,当你能够保证议付时不出现不符点,那么你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一定得给你钱的。说多一句,如果你不发货而伪造整套符合信用证的单据,银行也得根据表面真实性给你付款的。
开证加上“B/L IS TO ORDER OF APPLICANT BANK,这就意味着1/3提单在日本客户手中也不怕,他得先到开证行去背书,银行背书提单前,一般都会要求企业赎单(即期)或承兑(远期),船公司见银行背书才能给予换单,银行和船公司都有责任把好此关!D/P,D/A,T/T,L/C的流程和风险分析
一篇对实际业务操作有一定帮助的文章,此文系站在外贸公司的角度上对几种付款形式的操作步骤之概述,内容比较简单明了。
一.预付货款方式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支付全额人民币货款。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款后对外付汇。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报关员考试报名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代理费等,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并提供进口税单。
说明:
⑴付汇金额大于3万美元,不管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15%都要求出具银行保函。
⑵付汇金额大于10万美元且超过合同金额的15%,要求出具银行保函,并去外管局作备案。
⑶如预付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5%,需在合同中明文规定。
二.即期电汇付款方式
㈠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在对外付汇前支付全额人民币货款。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并提供进口税单。
7.进出口公司收款后对外付汇。
三、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支付开证保证金。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对外开立信用证。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货款以及代理费。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放货。
四.远期信用证方式
(一)结合授信
注释:考虑国内银行间款项划转的时间以及进出口公司向银行购汇的时间,进出口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授信期限短于远期信用证期限。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开证保证金、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对外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客户获得进出口公司提供的83-85天的授信的情况下取得货物。
7.在授信期限到期前,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对外付款人民币收款通知。在授信期限内,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
8.在远期信用证期到期日,开证银行向供货商支付外币货款。
如果客户在授信期限内,不能按期向进出口公司付款,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进出口公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支付责任。此10个工作日内客户必须承担拖欠金额的罚息(拖欠金额的0.05%/天),同时代理进出口公司将暂时停止给与客户授信。10个工作日内如果客户不能履行付款责任,进出口公司有权选择进入法律程序。
(二)不授信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开证保证金、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对外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根据货物的需要量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货款。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
7.在货存保税库期间,每间隔15天,客户应按库存货值的5%追加保证金。
8.代理费、保税库运作费等费用,在最后一批货物放货时随相应的税款和货款一并支付。
9.在远期信用证期到期日,开证银行向供货商支付外币货款。
远期信用证模式的优势:
1、客户将获得更多的资金周转时间,缓解资金的压力。
2、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助于消除厂商对于资金能否按时回流的顾虑,促进厂商与客户开展更深入、更广泛的合作。
信用证模式的有关说明
1.由于进出口公司是信用证的申请人,承担对国外付款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不因为国内用户没有履行支付人民币货款的责任而免除。所以,除了授信模式以外,进出口司在放货以前必须收到相应的货款。
2.在即期信用证的模式下,在购销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应规定:‘国内用户要在国外议付前两天或提货前两天(以先者为准)将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给进出口公司’的字样。因为有可能出现国外议付早于到货或国内用户提货的情况。
如果国外议付在前,并且在银行划走相应款项前,国内用户的人民币款项没有进入进出口公司的帐户,那么从银行划走相应款项之日起开始计征垫款利息。
3.开证保证金:(一般情况下为合同人民币金额的30%)
如果国内用户不支付货款,虽然进出口公司掌握货权,但也要承担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因此要收取开证保证金。只有在客户将货物提走时,开证保证金才能冲抵做货款。如果是分批提货,保证金可以按提货的货值成比例递减。
4.办理远期信用证付汇备案的材料:
⑴信用证(盖银行预留印鉴) 开证银行盖公章确认。注意:每张都要盖!
⑵合同
⑶许可证
以上三种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同样要盖公章。
⑷申请表 盖公章D/P与T/T有什么区别?
D/P 与 T/T 有什么区别?
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商业信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电汇的优点是方便快捷,收汇简单。
T/T(电汇)分先付和后付,还有先付一个百分比,收到装运单据时再付余款。如果能做先付,即订货时付款,对于卖方再好不过了,也没什么风险,先拿钱再发货呗,不过除非是紧俏商品,很少有人愿意先付的。后付呢又叫先交后结,就是发货后买方付款,对于卖方来说风险很大,除非是长期客户,或者出于竞争的需要。因为单据直接寄给买方,买方不付款的话,只能打国际官司,费时又费钞。
D/P是付款交单,买方只有付清款项,才能从银行拿到单据,然后凭提单提货。也就是说买方如果不付款,拿不到提单,货还是在卖方掌握之中。
个人认为最好的方法是用电汇先付30%,发货时再付70%。收到款项之后再寄单据。客户不同意的话就做D/P。反正不做T/T后付。
不熟悉的客户一定要用信用证,虽然费用高了点,但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除非是假证。L/C操作单据不符点处理方式
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以单据相符为条件,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出口货款的顺利收回与否,而在实务中,能以正点单据索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仅能占到几成。前一段时间,国外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笔者在业务中碰到的情况大致与此相同,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
既然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其重要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单据存在不符点呢?对于这个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及时防范,以尽量减少单据中不符点的产生。
首先,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制单员的业务知识局限和操作疏忽。
这一是因为业务范围的限制,一家公司可能与欧洲业务较多,与中东及其他国家的业务量不大,或者情况正好相反,而每个地区的信用证名;有不同特点,如欧洲的信用证较为规范,中东来证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有些单据要求还较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业务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熟悉。另外一般公司的客户较稳定,信用证条款相同或相似,单据制作基本也一成不变,这就导致制单员业务知识的局限,一旦有异于先前的信用证出现,业务人员在制作单据时往往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另外制单员的制单疏忽也是产生不符点的一个因素,小则打字错误引起MINORDISCREPANCY,大至一时疏忽造成实质性不符点。如曾有一案例,信开信用证规定了唛头,由于唛头在信用证的下方,同一页打不开,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打上了P.T.O.三个字,公司制单员对此也未深究,把P.T.O.三个字也包括在单据的唛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我们知道,P.T.O.是please turnover的缩写,也即是我们汉语的“请见反面”。该不符点的造成纯粹是因为制单员的大意和不求甚解。
其次,船公司、保险公司、商检机构等部门国际惯例的不熟悉或误解和疏忽也会产生不符点。
这些部门出具的单据往往是信用证要求的重要单据,如不符往往影响很大。记得UCP500刚开始实施时,银行就曾费了很大精力就提单签发表明身份问题与船公司进行了交涉,但时到如今仍有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做得不规范,如有的船公司在表明身份时使用“as agent for carrier Of B/L title”或“asagentforthe carrier showed in B/Ltitle”,大意为“作为提单抬头所表明的承运人的代理”,按此意可推断提单、抬头中表明了承运人的名称,但往往抬头中除了船公司名称外并未明确表明该公司即为承运人,如果从信用证技术上考虑,提单上这样表达使提单表面未表明承运人名称,从而也使签发人的单据均获付款,并未引起人们注意,但其作为一种隐患,实际上是授柄于开证行。
第三,分析产生不符点的各种情况,信用证本身的缺陷往往会引起致命的不符点。
这包括几种情形:
1.信用证含有软条款。软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代表签字的检验证,而申请人既不验货又不出具相关证书,则出口商无法提交此单据,不符点因而产生,即使出口商根据银行对单据真实性免责的国际惯例,而自行提供这样一份检验证书(即伪造证书),又往往遭进口商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下达对贷款的止付令。这种条款往往使出口商在业务操作中左右不是,进退两难。
2.信用证本身的含糊或自相矛盾。这主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时考虑不周全或开证申请人的疏忽或故意导致,如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而同时规
3.信用证修改也有可能引发不符点。这类不符点的产生经常是由于开证行疏漏和受益人忽略对修改内容以外条款的审查引起的。如信用证修改将提单改成要求空运单,而受益人证明未将相关的邮寄提单改换成邮寄空运单;改CIF价格条款为FOB时,未将提单运费条款由freiehl prepaid改成freightcollect;改装期未延展效期;改CIF价格条款为CFR或FOB时未删除信用证所要求的保险单等等。一般来讲,信用证条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牵一发而须动全身,若只改其中一个条款而对其他条款不作修正,则显得不伦不类,导致信用证实际无法执行,形成单证不符而遭国外开证行拒付。定1/3提单直接邮寄难开证申请人。
4.信用证条款与实际操作有冲突。在实务中往往信用证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执行,如在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中经常遇到一个条款,“除发票外其他任何单据均不允许出现发票号码”,当信用证同时要求普惠制产地证时就会遇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惯例,普惠制产地证必须注明发票号码。又如信用证规定提交一份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并同时规定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正本商检证已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我国商检部门往往只出具一份正本商检证,这就使受益人很为难,若信用证条款提示正本商检证,则给申请人只能寄副本,若将正本寄交申请人则无法在信用证项下提交正本,若虽寄副本,而提交正本商检证和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受益人证明则形成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欺诈。
第四,受益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脱节也是形成不符点的一个重要原因。
信用证只是一种结算工具,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讲,旨在规范受益人及时履行合同,而就信用证本身而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量地备货、生产、发运显得尤为重要,单据的一些缺陷可以修改,但由于公司经营造成的失误,如货物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产出,产生短装、船期赶不上。信用证规定要某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公司因疏忽出运前未让其检验而无法获得等,则往往无法更改。
另外对银行的过份信赖有时也是形成不符点的一个因素。许多出口公司因自身素质问题,往往在业务中尤其是单据制作和审核方面不作深入管理,而是完全仰赖银行,银行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角度考虑也是往往迁就客户,长久下来的地果是公司业务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如果银行业务水平和能力高,自是高枕无忧,但一旦碰到业务不娴熟、水平欠佳、能力平平、责任心不强的银行或银行经办员,那就不容乐观了。
总之,不符点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绝不只是制单过程中才会产生不符点,公司人员尤其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明白这一点,努力在信用,证交易的每一个步骤,从谈判到对信用证的审核;到生产、储运,到制单,都要时刻留心,早加防范。杜绝单据的不符点要靠整个过程中所有人的努力才能奏效,单靠哪一个具体环节,哪一个人是很难做到的。D/P与D/A单据的区别
D/P与D/A单据的区别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以上除即期交单(D/P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L/C结算审单规范
一、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四、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提单系统知识之划分班轮提单linerB/L
按船舶营运方式划分班轮提单liner B/L国际海上运输主要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班轮运输;二是租船运输。采取班轮运输方式、由经营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叫做班轮提单。银行接受班轮提单。国际班轮运输是指固定船舶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规则地在特定的航线和固定 港口 间从事国际客货运输。班轮运输的特点可以四个“固定”来描述:固定船舶、固定船期、固定航线、固定 港口 。班轮运输的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船公司签发的班轮提单条款为依据,不再另行签订租船合同。班轮运输按公开的费率收取运费这种运费被称为Liner 或Berth term,所有的装卸费、理平舱费均已计入班轮费率表中,亦即班轮承运人负责装船、理平舱和卸货,不再另向托运人收取费用。因此,如果 信用证 规定运输条款按“班轮条款”办理,即由船方负责装卸费。
案例:A.B.进出口公司向D.S.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以 CIF 伦敦条件成交。 信用证规定:“150M/Tons of Groundnut Kernels, UCD.xxx per M/Ton net CIF London, Liner out”, A.B.进出口公司经对照合同条款,认为没什么问题,只是 信用证 上多了“Liner out”字样,经办人员对此理解为:“Liner”解释为“班轮”,“out”解释为“在外”“除外”,两词连在一起就是“非班轮”条款。按规定班轮条款的船方要负担装卸费用,那么“非班轮”条款当然就是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而我们的合同规定 CIF 伦敦的条款并不与信用证规定“非班轮”条款矛盾。前者的装费由卖方负担,卸费由买方负担,也就是船方不负担装卸费。所以A.B.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员两者没有抵触,接受了上述信用证条款。A.B.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出货后单据遭拒付,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提单上没有表示“Liner out”条款。A.B.进出口公司对此不理解,故分别向开证行及买方同时提出如下意见:根据你第xxxx号信用证规定,并未要求在提单上注明“Liner out”条款,我方已在商业发票有关价格条件中已按信用证要求表示“UCD.xxx per M/Ton net CIF London, Liner out”,即已满足信用证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我单据与信用证相符,你们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英国D.S.有限公司对此回电:“Liner out”是关系到我公司是否负担卸货费依据的条款。“Liner out”系指卸货费按班轮条款办理,即卸货费由船方负担。由于你提单上未表示“Liner out”,所以船方不受此条款约束,不负担卸货费,也不负责卸货。因此我无法付款。A.B.进出口公司也同时接到开证行的复电:我信用证在运输条款中明确规定“Liner out”,它作为运输条款,理应在运输单据中将信用证指明的有关运输条款完全地列入,这才符合国际惯例做法。所以,我行仍无法接受上述单据。 A.B.进出口公司又通过询问船公司,这才明白自己理解的“Liner out”正好与原意相反。但A.B.进出口公司认为双方贸易合同并未规定“Liner out”条款,只一般地签订了CIF伦敦。按合同规定的CIF条件,其卸货费应由买方负担。但买方却违背合同规定,另在信用证上擅自规定卸货费由船方负担,是不应该的。A.B.进出口公司再向开证行复电如下: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所指不符点事,我们认为虽然信用证规定了“Liner out”,但并未明确规定在提单上必须表示“Liner out”。
根据UCP500第21条规定,如果信用证并未规定单据的措辞或内容,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提单可以不表示你信用证未特别指明必须表示的内容。因此,我所提交的提单,你们认为的 单证 不符是不存在的。开证行答复如下: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据你方说法以UCP500第21条规定,如果信用证并未规定单据的措辞或内容,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
我方提请你方注意:你方未全面理解UCP500第21条的条文。该条文首先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这是第21条整条原文。也就是说上述条文规定只能适合于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我们所争执的不符点单据是运输单据提单,它不适用于第21条。作为运输单据,不将信用证规定的有关运输条款“Liner out”列入,当然应认为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这时D.S.有限公司提出,如果卖方同意负担或仍由船方负担卸货费,货款则可以照付。A.B.进出口公司即与船公司研究,其卸货费可以由发货人负担,请目的港船方代表先行垫付卸货费。但经联系方知该批货物已由收货人提取,卸货费也已由收货人支付了。于是A.B.进出口公司立即向开证行提出: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你方既已决定拒受单据,请速将原单据种类及份数全部退还给我们。由于开证行已放单给买方,买方已持提单取货,开证行无法退单,只好宣称如下:“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研究并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已于本日付款。”最后,由于开证行错误地擅自交单给买方,还不得不负担了由于晚付款的利息。
分析:从该案例吸取的经验教训有:对班轮条款Liner terms及“Liner out”的理解,及由此而引起的审证问题。买方在信用证擅自加列“Liner out”,与合同不符,但由于卖方错误理解“Liner out”,因而没有要求改证,本案的错误根源在于此。信用证中的运输条款内容应完全列入运输单据。本案中卖方的错误是未在提单上完全体现信用证有关运输条款。开证行对拒付的单据只能妥善保管或退还交单人,本案中最后开证行被迫付款并承担利息就是因为擅自将不符单据交申请人的错误所致。
租船契约提单charter payer B/L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船舶营运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环球航行,没有固定船线、固定船期和固定装卸 港口 ;以装运整船单一的大宗货为主,也可根据租船人需要只租部分舱位;由承租人揽货经营;运价或租金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制约,起伏变化大。在大宗商品交易时,货主为了减少运费支出,往往不是将货物装班轮,而是自己租船运送货物。租船运输适合于货多量大或需特殊装卸设备的货物运输,如粮、糖、化肥、矿砂、煤炭、石油、木材、水泥、饲料等。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租船方式可分为两大类:航次租船程租船与定期租船期租船。
A.程租船Voyage on Trip Charter是以航程为基础的一种租船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照程租合约规定的航程完成货运任务,并负责船舶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包括船员的工资、港口的使用费、代理费、船用燃料等费。租船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程租船按运输形式不同,分为单程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航次租船、包运合同租船等。其特点是:
①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②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
③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负责;
④在多数情况下,运价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速遣费。
B.期租船Time Charter是由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金按全日历月、全载重吨金额计算。租船期限可长可短,有的可长达二十年,也有的仅几个月或以完成一个航次货运任务的时间为限。与程租船比较,期租船的特点有:
①程租的运费是按装运货物的吨数计付的,它直接表现为货物的运输成本。而期租支付的租金不是运输成本,是按租船的载重吨计付的。因此租金不能直接表现为货物的运输成本,必须通过对各种费用开支的计算才能得到;
②对租船人来说,期租有更多的灵活性,比如当租方有船舶的高度权时,就可以根据货运需要,任意选择航线;
③在期租条件下,船方只负担少数几项船舶营运费,如船员工资、船舶维修和船壳机器保险费。至于其他开支如装货、理舱、平舱、卸货等费用都由租方负担;
④在期租条件下,租方需了解船舶的各项性能指标,需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掌握航运动态等。由于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期租方式不如程租方式用的普通。报关员考试网
C.光船租船Demise Charter是期租船的一种,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对船东来说,一般不放心把船交给租船人所雇佣的船员使用支配,而租船人也因雇佣和管理船员工作复杂较少采用这种方式。当然,也有些承租人以期租或光船租船的方式租入一些船舶后,在租期内将租用的船舶当成是自有船舶而从事班轮运输经营的。无论是哪种租船形式,货主均须与船东缔结租船契约Charter Party,或者是按航程计租的程租合约Voyage C/P,或者是按时间计租费的期租合约Time C/P,此时货主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应以租船合约为准。在货物装船后,由船东或船长根据租船契约签发的提单叫做租船契约提单。这类提单上通常加注有“根据xx租船合同出立”的批语。租船合同和提单在性质和内容上是不同的。租约条款在不违背国际上公认的航运习惯的限度内,由船租双方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可不受限制。但提单包括的承运契约则不同,它要受国际公约的约束。因之按租约签发的提单,就会有两种不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其一是货方和承运人之间受制于租约关系;另一是提单与提单所有人之间受制于提单关系。这样就在履行货运的某些方面产生了困难。例如:租约里有“责任终止条款”和对货物的“留置权条款”,租船人在货物装上船并取得提单后,责任便告终止。对于船舶在航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分摊,以及船舶到达目的港支付运费、滞期费和其他特殊费用等,由提单收货人承担责任。如果船方向提单收货人收取不到这些费用,即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但是,由于提单条款中并无这些相应的条款规定,船方就不能向提单收货人索取这部分费用,也不能行使对货物的留置权。而且一般提单条款中也没有下述一类内容的相应规定。如:提单收货人在卸港可选用几个泊位?过驳费由何方负担?滞期费等如何计算?以及装卸率、运费支付和货差货损责任等有关规定。因之,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使提单与租约相结合,使租约有关条款并入到提单中去。为此,一般租约加注了一项条款,即在提单上写明“Freight and all other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 as per C/P 运费和其他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按照租约办理 ”,或类似这样的条款,从而使提单与租约相结合,成为所谓的租船契约提单。租船契约提单不列出详细条款,因而不成为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要受到租船合同的约定,从提单上银行无法看出它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情况,银行一般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责任和风险。
例如按CIF或 CFR 条件交易时,假如出口商提供的是租船契约提单,出口商应付给船方的装卸费用或滞期费未付清时,船方可以根据租船契约提单对承运货物行使留置权。这时作为提单持有人的进口商虽然不是租船契约的当事人,但仍受租船契约的约束,所以除非代替出口商清偿欠债,不能只凭提单要求船方交付货物,因而对进口商不利。所以UCP500第23条明文规定,银行不接受租船契约提单,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如果信用证要求或者允许租船契约提单,银行和买方接受这种提单时,还会要求卖方在提单后面附有租船合同的副本,以了解提单和租约的全部情况。不过,银行只处理提单,不处理契约。
即使信用证要求租船契约,银行也没有义务审核,银行将照转契约,但不负任何责任。如果一条租轮,除原船东出租的租约外,可能经过了几次转租,签了几个转租租约,而每个转租租约条款内容不尽相同。因此提单上批注究竟涉及哪个租约应明确,应注明该租约的签约日期,以免发生差误。另外一种情况是,租船人不是托运人而是承运人。如果租轮装运的不是租船人自己的货物,而是组织第三者托运人的货物,则租船人成为承运人。如果使用租船人提供的提单,即以租船人作为承运人的提单,这与原船东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这类提单上没有注明“按租船契约办理”之类文句,不属于租船契约提单。比如班轮公司租轮参加定期航线运输所签发的提单,属于班轮提单,银行应予接受。
7.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倒签提单anti-date B/L这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之规定相符,常常请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日期签单。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事实真相,是隐瞒迟期交货的侵权行为,要承担风险。特别是当市场上货价下跌或其他原因,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由拒收货物,并向法院起诉,因此,承运人不能签发这种提单。
预签提单advanced B/L这是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不仅同样掩盖了事实真相,而且面临着比签发倒签提单更大的风险。一方面是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此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甚至向法院起诉。但与倒签提单一样,实务中为了经济利益,承运人得到托运人的保函后也可能签发这种提单。 银行不接受倒签提单和预签提单。如果开证行发现提单倒签和预签,并有证据证实,可以伪造单据为由拒付。
案例.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 FOB 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
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这是一个典型的托运人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保函发清洁提单的案件。承运人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本该加批注的不作任何批注。这不仅造成了对收货人的损害,使受蒙蔽的买方持付款赎回不洁货物,同时也给承运人自己带来了风险。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还可以卖方严重违约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因此,以保函换清洁提单的做法实不可取。提单系统知识之划分记名提单straightB/L
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
①Consigned to A Co. Ltd.
②Deliver to A Co. Ltd.
③Onto A Co. Ltd.
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
案例 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户开出的不可撤销 信用证 , 信用证 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我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我方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我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然而被告认为此案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放货的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律文本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于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终审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在法庭的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通过研读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 港口 的运输业务,此案并未涉及美国 港口 ,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如果 信用证 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指示提单order B/L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实务中常见的可转让提单是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
A.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B. 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C.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D. 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两种类型: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A、B两种是记名指示提单。A种提单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当开证银行为了防止进口商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抬头做成凭银行指示。对于这种银行指示提单,从理论上说,托运人本可以不加背书,但因为提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凭证,在实务中,议付行往往都要求托运人先作空白背书。如规定以议付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应由议付行背书转让给开证行,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货。如规定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还应由开证行背书。银行指示提单,应按银行指示交货。一般在进口商付款后,银行在提单上背书,然后将提单转交给进口商。这种提单可做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 B种提单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A.B.C.公司作为收货人,可以收单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收货人指示提单对银行不利,因为若开证银行遇买方拒绝付款,想自行提货处理,需先请收货人背书转让提单,这对银行是一种风险,所以开证行一般不愿意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这种收货人指示抬头。C、D两种是空白抬头提单。空白抬头提单在托运人即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一般卖方都在空白抬头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将提单转让给银行,银行即取得货物所有权。若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都是空白背书的意思,发货人只需在提单背面签章,不做任何记载。实务中最常用的就是这种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的提单。空白抬头提单也可以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作记名背书,如果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to… Co., Ltd.或Endorsed on favor of … Co., Ltd. 都表示背书给某某公司。发货人须在提单背书注明Please deliver to … Co., Ltd. 或 Please deliver to …Bank 或类似文字再签章。对于托运人指示提单,托运人还可以不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来人提单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这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但如果提单遗失或被窃,然后再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或者在无正本提单凭担保提货时,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较少使用这种提单。有些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使用这种来人提单。
4. 按提单内容的繁简程度划分全式提单long form B/L这是指详细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 国际贸易 中,目前使用的提单都是这种提单。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这是指提单上印明“简式”short form B/L字样,仅有正面提单内容,而背面是空白的提单。一般提单背面记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但简式提单背面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流通性,所以有些信用证明确规定不接受简式提单。但只要没有这种明确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简式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上一般均加列“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的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等字样。简式提单在美国很流行。
5.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直达提单direct B/L这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起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换船直接运达卸货港的提单。直达提单中关于运输记载的基本内容里,仅记载有起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不能带有中途转船的批语。凡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或转船者,受益人必须提供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这是指货物在起运港装船后,船舶不直接驶往货物的目的港,需要在其他中途 港口 换船转运往目的港的情况下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为节省转船附加费,减少货运风险,收货人一般不同意转船,但常常直运不可能必须转船,没有哪个港口能通往全世界各港口。我国最大的港口上海,也只能停靠大约200多个港口。所以 国际贸易 中转船运输方式是常见的。
联运提单Through B/L联运方式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联合起来运送货物的方式,各承运人对自己所执行的运程负责。在货物到达转运地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交给下一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继续运往目的地。在联运方式中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在内并收取全程费用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第一承运人虽然签发全程提单,但他也只对第一运程负责。联运可以是相同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以是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转船运输是联运的一种,对转船运输几乎所有提单都有这样的规定:“如有需要,承运人可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或他人的船舶,或其他运输方式或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支付,但风险由货主负担,承运人责任只限于他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联运提单分为海上联运提单与多式联运提单。前者是指为海海联运签发的一票到底的提单,即转船提单;后者指海河、海陆、海空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联运而签发的一票到底的提单。1/3份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
在执行国际贸易合同时,对来自近洋的进出口货物我们常常遇到有下列条款的信用证:“发货后,请立即或在三天内将1/3份正本提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直接寄到开证申请人处,并将盖有邮戳的邮政收据或特快专递底联列为随附单据之一随同其它正本提单、发票一起送交银行议付。”
采用1/3份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即收货人做法的最大优点是方便了收货人在目的港的提货。采用这种方式收货人可以提早收到海运提单,避免了由于缺少提单造成的提货延误。因为近洋货物在装船后1至3天即可抵达目的港,而单据在银行间周转的时间通常为5至10个工作日之间,收货人如不能在货到目的港前拿到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单据就无法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从船公司及时提取货物,而且货物滞留在港口还会产生额外费用,因此收货人多倾向于采用此种方式。
但采用此种方式发货人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任何合同的交易都是以一方的交货换取另一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发货人递交出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物权转移给另一方而解除了要求另一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
为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做法有以下三种,但由于每种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缺点和不便之处,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贸易各方认真考虑权衡利弊。
第一种做法,担保提货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的进口商在货物抵达国内港口时向其开证银行提出凭海运提单副本提货的申请,开证行在审核进口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并在进口方提供了100%的货价保证金后,向船公司出具提货担保证明书,船公司凭该银行担保将有关货物先行交给进口商,然后由开证行负责将正本海运提单补交给海运公司,换回其银行担保证明书。报关员考试网采用这种方式收货人虽然能提早拿到货物,但由于收货人需提供100%的货价保证金,会占用收货人的有限资金,不利其资金周转。
第二种做法,采用电放方式提货。
收货人在征得发货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后,采用电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许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海运提单复印件和收货人出具给船公司的《担保函》先行提货,同时收货人承诺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本海运提单交回船方式撤回《担保函》。
采用此种做法,船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连带风险和责任。当收、发货人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船公司会因此受到牵连并冒着被扣船,被起诉等等风险,因此船公司对此种方式一般都采取审慎的态度。在对收货人的资信没有100%的把握之前,船公司是不会同意电放货物这种方式的。
第三种做法也是目前采用较普遍的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保护性条款。
在信用证规定1/3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收货人提货的同时,规定收货人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
采用此种做法即可以保证发货人按时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但采用此种方式也会给收货人合理拒付造成许多不便之处,当发货方故意违约时,收货人因无法及时收回全套正本海运单据而不能拒付货款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收货人应审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此种条款。什么是预借/倒签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 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 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 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见下述两种情况:
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假如卖方等 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 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假如承运人以该日期作 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 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有些卖方碰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 下述两种方法:
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 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 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显然,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 )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 船完毕时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外贸票单:KindsofL/C信用证类别
1.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2.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3.sight L/C/usance L/C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4.transferable L/C(or)assignable L/C(or)transmissible L/C /u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5.divisible L/C/undivisible L/C 可分割信用证/不可分割信用证 6.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
7.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带电汇条款信用证
8.without recourse L/C/with recourse L/C 无追索权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 9.documentary L/C/clean L/C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10.deferred payment L/C/anticipatory L/C延付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11.back to back L/Creciprocal L/C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12.traveller\'s L/C(or:circular L/C)旅行信用证L/C at sight
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开证银行或其指定付款银行在见到受益人出具符合要求的单据 (汇票或其他文件) 即行付款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使用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比一般即期信用证收汇快,通常只需2-3天时间,有时当天即可收回货款。
即期信用证操作流程:双方签合同后,买方通过其银行开立即期信用证,卖方接受无异议就备货并按信用证条款发货、交单,全套单据通过卖方银行转交到买方的银行,买方接到通知后付款赎单去提货,而货款由买方银行转交卖方银行进入卖方帐户——这种方式中单据和货款的交接是由银行完成的,所以对双方而言都是较安全的方式。
即期信用证付款时间为:银行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I/C
I/C=Inspection Certificate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由政府商检机构、公证机构、制造厂商或出口商或进口商对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后,结合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签发的证书。O/B
什么是O/B
O/B=On Behalf of,中文意思是:代表、奉
产地证O/B是指:第一栏使用双抬头的时候才出现O/B简写,其意思又为:On Behalf of 中文意思:代表、奉的意思。简单的说是贵司委托我公司出产地证又以我公司的名义代表贵司申请出产地证,这跟您自己公司出的证使用权限的意思是完全一样的。O/B和via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O/B后面接的是国内公司名称,VIA接的是境外公司名称!!
FE(FORM E)从2011年3月8号一旦出现O/B双抬头形式,都当假证处理!
其它产地证CO,FF,,FA....可以O/B!
O/B后面接的是大陆公司
关于中间商的填写说明
据悉,近来,我会部分地区的签证机构,不约而同的接到注册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在填写第1栏 出口货物发货人时,出现了“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公司名称”的情况。经询问,公司这样填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某些国内公司出口的货物由“国外母公司”统一调配后发往世界各地,信用证上有上述填写的要求。2.受海运提单的填写方式影响。填写运单时,托运人(shipper)栏上通常填写“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母公司名称”,导致公司制单员按照“惯例”填写了原地证中的第1栏。3.公司在其他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时,有些机构对此种做法未提出质疑和要求更改,造成了其在国际贸易程序操作上的“惯例”做法。
按照1995年《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我会一直沿用的中间商的表述方式是:在出口货物发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从词义上看,via表示“通过,经由,途经,借助等”,on behalf of 表示“as the agent of , on the part of ,作为***的代理,代表***”。
从涵义来看,on behalf of明示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界定了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via则没有此种涵义。
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是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如果使用on behalf of,在其后填写转口商名称,则表示出口货物发货人只是转口商的代理,或仅仅代表转口商,这就意味着有效合同的实际卖方或发票的实际出票人是转口商,而转口商又是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主体,因此这种填写方式会显示该批出口货物实际所有权人并非中国法人,造成出口货物所有权的实际变更,从而误解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真实所在国(地区)。这就使原产地证书无法实际体现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功能,也就使货物进口国不能真正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来进行贸易管理,同时使进口国消费者容易混淆货物的真实原产地。
O/B和VIA的区别
Q:做CO的时候要双抬头那什么时候用该用VIA ,什么时候用O/B ?
A:比如你们公司没有在贸促会或者商检局注册,就需要找国内其他公司代你们做,这样做时,CO的shipper一栏写代理公司名称OB你们公司
境外公司,类同
VIA后面可以显示境外公司或境内公司,
OB后面只能显示境内公司。HB/L与MB/L
MB/L是MASTER B/L(MASTER BILL OF LOADING)是船东提单,由船公司签发的; HB/L是HOUSE B/L货代提单,HOUSE BILL OF LOADING(FORWARDER BILL OF LOADING),是由货代签发的。
这里包含费用划分。而且货到港后负责与客户联系的代理都是不一样的。HOUSE BILL OF LADING的好处是出单比较灵活,不像船公司提单那样速度慢,而且格式很多不可以改,有时为了满足信用证条款,只能用HB/L。如果客户拿到货运提单,直接找货代,因为货代已经把货从海关提出了。卖方拿着HB/L和L/C去银行拿钱,然后MB/L是由货代SEND到买方那边的货代。而且有买方指定货代,买方就可以拿到提单拉。DDP贸易术语下单证该如何操作?
求助DP贸易术语下,单证该如何去操作呢?清关资料需要什么,发票上的贸易术语用DDP价还是FOB实际货值?清关资料是交给货代还是直接由我们寄给客人?新手,望大家多多指导,谢谢!
网友回答:
你们S/C上面会写清楚需要什么清关资料吧。=- =而且清关资料是直接交给银行的吧。= =不太操作DP= =+网友回答:
我们是T/T付款方式网友回答:
我们最近正在操作一票不合常规的DDP,跟CIF操作没什么两样!比较简单!
不过有DDP要求卖方办理进口许可证,清关等手续,这样对于卖方就比较麻烦!
如果不是非常特殊原因,最好不要采用!
个人意见!
客人要求这么操作,已无法改变,而且货款及费用我们都已收到了.具体如何操作不明白,请教大家帮忙.
发票上的贸易术语用DDP价还是FOB实际货值?清关资料是交给货代还是直接由我们寄给客人?
报关单据要给货代,结汇单据要寄给客户。
可业务员要求显示的是货物的实际价值啊,这该怎么做,DDP的话中间过程不都是由代理来做吗,还需我们寄结汇单据吗?
结汇的时候如果已跟客户商量好,可以用FOB,跟我们最近的操作一样!
不过也许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SOHO如何正确制作报关单证?
代理费形式和买断价格之间的换算关系兼论SOHO如何正确制作 报关单 证,作为SOHO来说,外贸代理的收费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买断价格,第二种是按照代理费形式收费。买断价的形式只要是把退税这一部分体现在买断价格里面,比如13退税的买断价格为8.9,如何来正确理解买断价格呢?我个人认为是这样从以下的几个方面来理解:
1、买断价格是一个成本的概念:买断价格对SOHO来说,是一个成本概念,他实际上规定了SOHO的货物美金成本。在买断价格下,工厂含税单价除以买断价格就等于你的美金成本。你报给老外的美金单价必须要高于这个价格,否则必然亏本。
2、买断价格已经剔除了代理费:外贸公司按照买断价格来和SOHO结算,在给SOHO买断价格的时候,已经扣除了自己收取的代理费。所以说,如果代理按照买断价格结算,代理公司就不能收取你代理费了,不然属于额外收取费用。
代理费的形式一般是外贸公司按照一定比率计提费用的一种方法。这里涉及到两个因素:
1、记提基数:就是外贸公司在什么基数上提取代理费。基数不同,当然代理费用也不同
2、记提比率:就是一般是按照多少百分比来提代理费,比率不同代理费也不同
记提基数一般情况按照报关美金作为基数提取代理费。比如按照报关金额的1%收取代理费。明显记提基数越小,你所出的代理费就越小,对SOHO就越有利。
下面请看一个例子:SOHO王某接到一个单子,数量和金额是10000件服装,$12.00每件,工厂货款为90万人民币(开17%增值税发票),王某找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外贸公司收取报关金额的1%作为代理费。外汇美金买入汇率是8.08。
下面我推导一下如何从代理费换算到买断价格。(换算的基本前提是,在两种情况下SOHO得到的利润是一样的,按照17%增值税发票情况分析)
在买断价格情况下
SOHO利润=(外汇美金-工厂发票金额/买断价格)* 美金汇率
在代
理费形式情况下
SOHO利润=外汇美金×美金汇率+退税-工厂货款-代理费
退税=工厂发票金额/1.17*退税率,工厂货款一般情况下等于工厂发票金额
代理费=外汇美金×代理费率*美金汇率
那么得出SOHO利润=外汇美金×美金汇率+工厂发票金额/1.17*退税率-工厂发票金额-外汇美金×代理费率×美金汇率
然后两式相等
(外汇美金-工厂发票金额/买断价格)* 美金汇率=外汇美金×美金汇率+工厂发票金额/1.17*退税率-工厂发票金额-外汇美金×代理费率×美金汇率
根据数学知识应该很容易得出
代理费率=【(美金汇率/买断价格-(1+17%-退税率)/1.17)*工厂发票金额】/(外汇美金×美金汇率)
所以当你作为SOHO的时候,在一个具体的单子时,如果外贸公司给你的是买断价格,你可以换算出代理费率,如果外贸公司给你的是代理费形式,你可以换算出买断价格。
然后我们再回到上面的这个例子,
SOHO王某接到一个单子,数量和金额是10000件服装,$12.00每件,工厂货款为90万人民币(开17%增值税发票),王某找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外贸公司收取报关金额的1%作为代理费。外汇美金买入汇率是8.08
那么我们可以代入已知数据到上面公式可以算出
买断价格=8.9811
那么知道这个换算以后有什么好处呢?还是看上例:
SOHO王某接到一个单子,数量和金额是10000件服装,$12.00每件,工厂货款为90万人民币(开17%增值税发票),王某找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外贸公司收取报关金额的1%作为代理费。外汇美金买入汇率是8.08
一般的情况是外贸公司做 单证 的时候肯定是报关美金为10000*12.00=120000USD,那外贸公司的代理费就要收120000*0.01=1200USD。
但是如果SOHO够聪明,那么仔细分析下来可以明显看出,120000USD里面是包括了王某的利润,利润没有开到工厂发票中去,
利润也不享受退税,那么外贸公司就不能多收这一部分利润的管理费。
那对于SOHO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很显然,需要找出代理费和买断价格之间如何换算,就是把收代理费的形式折算成买断价格形式。然后用工厂的人民币含税价格除以换算出来的买断价格作为报关的单价,那么很明显的报关金额就少了,SOHO承担的代理费也就少了。也就是相当于你提高了你的买断价格。
在本例子中,你可以报关金额是(90/8.9811)×10000=100210.44USD
那么外贸公司只能收取你100210.44*0.01=USD1002.10,是不是明显的你少出了200美金的代理费啊?
所以SOHO在碰到外贸公司按照报关金额收取代理费的时候,一定要这样报关才能避免外贸公司有的时候多收取你的代理费。不花冤枉钱又让外贸代理公司找不到借口才是正道。
总算写完了,我个人得出几个结论:
1、代理费形式和买断价格形式是殊途同归,两者可以换算。两者必然是有一个对应关系;
2、收代理费形式最公平的是按照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一定比率收取,因为增值税发票只和工厂价格有关,你SOHO可以完全控制工厂的价格。你们认为呢?
3、代理费形式和买断价格形式不存在谁合算的问题。有关L/C中提单操作问题
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中关于提单的要求如下,大家帮忙看以下:
FULL SET OF THREE ORIGINAL PLUS THREE NON-NEGOTIABLE COPIES OF LADE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ENDORSED IN BLANK,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SHOW SWITCH B/L TO BE ALLOWED IN BANGKOK AND EVIDENCING THAT GOODS HAVE BEEN SHIPPED FROM TO SAN ANTONIO,CHILE.
提单要求的转换提单该如何操作,EVIDENCING 是不是要显示在提单上面呀?
在提单中显示SWITCH BL TO BE ALLOWED IN BANKGKOK
让船公司出个证明N/M
通常外贸里,N/M的全称是:NO MARK,意思就是说没有唛头。O/A
O/A 是open account 的意思,就是赊账交易。 该种贸易方式通常是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由Seller先行向Buyer发运货物,货款一季、半年或一年结算。
以该方式结算货款时,货物价格及付款时间均是确定的。此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出口方是否能够安全收到款项,完全基于进口方的信用。同时,O/A是所有付款方式中风险最高的,所以要慎用,建议在这种付款方式下采用保险和保理来避险。D/P
什么是D/P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D/P 的分类
作为托收业务的一种类型,又分为两种基本的交易类型:即期D/P和远期D/P。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各方都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目前适用的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实务中简称URC522),来处理有关D/P业务。
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操作流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
注意问题
1.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风险
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
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行邮寄单证,一方面单证在邮寄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出口商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出口商并不是进口地银行的往来客户,进口地银行对如何管理此托收业务也有苦恼,从而导致该银行处理该托收业务时候无法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而需要予以特别处理。
另外,出口商往往无法判断进口商提供之银行资料的准确性,比如银行名称、地址。如果名称和地址有误,可能导致他人收悉全部单证,而可能导致被其他人凭正本单据提取货物。在出口商蓄意欺诈的情况下,直接邮寄单据无疑会给欺诈者带来很大的方便。D/A
什么是D/A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D/A的风险
以“承兑60天”为例
(1)所谓“承兑60天”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60天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 。60天内付款 一般是最后一天才付款 。
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所以除即期交单(D/P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信用证 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2)汇率波动的风险Kinds of L/C 信用证类别
1.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2.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3.sight L/C/usance L/C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4.transferable L/C(or)assignable L/C(or)transmissible L/C /u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5.divisible L/C/undivisible L/C 可分割信用证/不可分割信用证
6.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
7.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带电汇条款信用证
8.without recourse L/C/with recourse L/C 无追索权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
9.documentary L/C/clean L/C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10.deferred payment L/C/anticipatory L/C延付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11.back to back L/Creciprocal L/C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12.traveller\'s L/C(or:circular L/C)旅行信用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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