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A 介绍,接下来跟着凡爵国际小编一起熟悉下吧
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它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证明(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英文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时必备的官方凭证,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证书由受惠国出品商填制申报,受惠国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在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官方机构。
FORM 59A的全称是:<输往新西兰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S TO NEW ZEALAND,是享受新西兰普惠制优惠关税的证明格式之一,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
FORM A 是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的,而且是由官方出具的。
出口哪些国家需要FORM A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8个: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出口欧盟国家的一般都是要办理FORM A,但具体的还是得看客户的要求。
办理原产地证注册须知
1.提供证件: 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本局保存留底。
2.在相关业务窗口领取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由注册企业和本局保存)和普惠制调查记录附件。
关于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调查记录附件的填写:
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第2页,须法人代表本人在相应栏目中签字,签字章无效。单位加盖公章。
第3页,销往国别栏填写产品主要销往的国家。须盖签证用中英文对照章(不带法人签名)
第4页工厂主要加工、生产设备,生产型企业必须填写,进出口公司可不填。
第5页产品清单,要求填写公司出口的主要产品和产品输往国别,证书类别栏填写需要签发的证书(FORM A\ CO\ FORM E\ FORM F\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巴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年审记录不必填。
第6页,要求法人代表手签,以及填写公司产地证业务指定办理人员(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个人信息、手签笔迹,须贴彩照。
普惠制调查记录附件,根据注册表中第5页产品清单的内容,填写相应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的情况。每个品名填写一张普惠制调查记录附件,附件可复印。其中,计量单位,指即该原料的计量单位;单位用料和单位用料价值,指每一件成品使用该原料的量,和该使用量的价值。附件左下角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给惠国加工标准摘要栏可不填。
以上资料,任何注册产地证的单位均需提供完整。注册费用500元整,必须使用工商银行卡刷卡付费。
FORM A 注册流程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的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的机构,签证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办理。
(1)注册登记。
申请普惠制产地证的单位,必须事先持有审批机关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的证明批件、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单位还得提交承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或补偿贸易的协议,合同付本及本批产品成本明细单等有关文件。检验检疫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2)逐批申请签证。
申请单位应在货物出运前5天,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A、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产地证电子申请书;B、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和加盖公章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一式三份;C、出口商品商业发票副本一份。D、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得提交“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一式一份。E、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还得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和装箱单。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认真审核证书各栏内容,必要时派员去生产厂核查,经查无误的,即予签发。
(3)申请更改、后发。
普惠制产地证经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后,申请人需更改证书内容的,必须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全数退回原证,填写更改单,提交更改凭证和重新缮制的普惠制产地证一式三份,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重新签发。
特殊情况下,货物出运时未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出运后外商又要求格式A时,申请单位可办理申请手续,但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并在普惠制产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后发”字样。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决定能否签发。
FORM A注意事项
1,FORM A上需要盖商检章和公司的中英文章。
第11栏盖商检局的章,第12栏公司的中英文章。
且分别需要签字。其中,公司盖章处签的是在商检局备案人员的章。
2,提供给客户的商业发票/装箱单上的日期以第10栏处number and date of invioces处填写的日期为准。
证书填制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代理其它公司或经其它公司代理出口的,可在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名后加上“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再加上代理公司名称。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如果“TO ORDER”后面加打了银行或公司名称,也需打上给惠国国名。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的(香港、澳门除外)签证时需提供联运提单。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EU)。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的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 “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启运,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在签发“后发”、“补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后发证书在第四栏加盖 “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证书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印章;附有日本进口原材料证明的FORM A证书,应由申请人在此栏加上“Attached with Annex No.×××”;货物经香港转往欧盟需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由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该栏批注。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款号的可按顺序分列“1”、“2”、“3”……。该栏可留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
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尔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只填“F”,不填HS编码。
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出厂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三栏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申请人要求签副本时,可在备注栏提出申请并提供列有此项要求的信用证复印件,签证人员审核后予以加签副本。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
五、FORM A更改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FORM A证书签发后申请人发现错误的,须办理证书更改。
(一)电子申报的更改证书的审核要求
1、申请人使用更改证书程序发送。更改证书编号必须重新编号。
2、更改证书的各项栏目必须填写完整。
3、签证人员应将在待审栏中的更改证书放入缓审栏中,待申请人提供资料后,到前台审签。
(二)前台更改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1、签证人员必须核定是否有更改申请书和重新填制的申请书(前台书面申报证书时填写)。
2、签证人员应审核原证书正本是否退回,如原证正本无法追回,应作“补发”处理。
3、签证人员应在原证书第四栏加注“Cancelled”字样。
4、除更改栏目以外, 更改证书的内容应与原证书内容基本相同。不能用原证书号发送内容完全不同的证书。
5、更改证书第十一栏、第十二栏日期可以与原证书一致,也可以是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6、因更改证书内容而造成证书后发的,直接加盖后发印章,无须提供后发单证。因更改第三栏出货日期而造成证书后发的,则需提供相关后发单证。
7、更改第八栏H.S.编码,需根据该税目号项下产品的注册情况,决定是否签发。
六、FORM A后发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货物出口十个自然日后申办的FORM A证书,须按后发证书办理。签证机构根据规定采用下述审核方式之一种审核签发后发证书。
(一)申报审核方式一
签证人员将待审栏中的后发证书放入缓审栏中,待客户提供资料后,到前台审签。
1、申办后发证书应提供的单证
(1)经香港转运应提供的单证:
A、后发申请书和证书申请书(书面申报证书时提供);
B、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境载货清单正本的复印件;
C、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D、相关的商业发票。
(2)由中国直运应提供的单证:
A、后发申请书和证书申请书(书面申报证书时提供);
B、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C、相关的商业发票。
2、后发证书审核要求和规定
(1)证书第十一栏日期应为实际签发日期;
(2)证书第十二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3)第三栏出货日期应与提单上的日期(经香港转口的应是载货清单的日期)一致或之前;
(4)证书第六栏唛头必须与提单一致;
(5)申请证书的货物必须与提单一致;
(6)证书第七栏的总箱数应与提单相符,不得超过提单所列的箱数。拼装货应附装箱单,以备核实箱数;
(7)须在后发证书正本及副本上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
(二)申报审核方式二
出口人只提供提单及报关单的电子档案号,操作中将后发证书所申报产品的报关单及提单的单号和日期录入到申请书的备注栏。例如:T:SKUGO7272809,08/07/15;B:167809138,08/07/15。其中T表示提单,B表示报关单。
签证人员根据所提供的单证信息与证书的逻辑性签发FORM A 后发证书。申报人将单证的纸质复印件留底备查。
七、FORM A补发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FORM A证书签发后损毁或丢失的,可办理补发证书。
(一)补发证书应提供的单证
1、补发申请书和证书申请书(书面申报证书时提供);
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境载货清单正本的复印件(货物经香港转口时提供);
3、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4、提供盖有检验检疫局印章的原证书复印件或原证书副本;
(二)证书审核要求和规定
1、签证人员将待审栏中的后发证书放入缓审栏中,待申请人提供资料后,到前台审签。
2、重新缮制的证书号应与原证书号一致,并在原证书号后加英文大写字母 “D”。
3、除第十一、十二栏外,补发证书各栏内容应与原证书一致;
4、补发证书第十一栏日期应为实际签发日期;
5、补发证书第十二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6、补发证书签好后,应在第四栏加盖“DUPLICATE”印章,并加上文字批注“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八、证书签证审核时间和出证规定
根据国家局的规定,申报证书自发送成功后,最迟两个工作日领取。
九、证书的有效期
签往欧盟、俄罗斯、挪威、土耳其的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0个月;签往加拿大证书的为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未列明有效期的国家根据所属地区暂参考上述标准。
十、证书使用印章的范围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其他优惠原产地证书使用FORM A证章;一般原产地证书及其他证明产地证书或特种证书使用C.O.印章。
十一、申办时间
正常情况下证书可在出货前15天申请办理。
十二、目的国为日本的证书
日本不接受后发证书,货物出境10天之内按正常证书办理。货物出境超过10天且未到90天的,应提供相关的出/进境载货清单、提单等资料,审核后按正常证书签发。证书第十一、十二栏的签证日期与申请日期应与第三栏出货日期一致,不需在第四栏加盖后发章。
十三、未再加工证明
货物经香港、澳门转运出口到欧盟的,需向驻香港、澳门的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未再加工证明”签注在证书的“供官方使用”一栏。
十四、证书增加附页的规定
原产地证书各栏目如内容较多,一页打印不下,可另加页,加页必须是全页。第一页与加页必须均有证书号,并在证书号后标明页数,如Page 1、Page 2等。
十五、第六栏图文唛头、特殊文体唛头的粘贴规定
唛头是图文唛头或是特殊文体唛头无法缮制时,可将唛头复印件粘贴在第六栏。如果唛头复印件过多,可在证书第七、八、九、十栏的空白处粘贴、但不可超出证书的边框线和证书第十一栏、第十二栏的顶线,且不得遮盖证书的内容。唛头过多可加接附页。粘贴唛头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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