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种技术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特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内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其次,无论是专用设备定义的特定要求?
(一)《特种技术设备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加工设备可以实行目录进行管理。目前,主要内容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修订<特种设备提供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附件对产品市场结构、工作环境参数、产品以及用途等的具体问题定义和描述来界定企业产品设计是否具有属于中国特种设备。该目录信息包括一些特种设备发展及其相关安全附件的4位专用监管机构代码157个。其中,锅炉代码6个、压力容器代码19个、压力通过管道代码42个、电梯代码15个、起重机械故障代码35个、客运索道代码10个、大型游乐设施项目代码21个、场车代码4个、安全附件代码5个。
(二)2009年修订的《特种技术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监察工作条例》也有对特种加工设备的基本信息描述,但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企业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提供目录>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的要求,自2014年10月30日起,一律可以按照国家新版《特种设备资源目录》的描述概念界定特种设备。
进口特殊设备的特殊通行要求是什么?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00条规定,
一,是中国军事技术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可以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监督企业管理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执行。
三,是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企业管理,由有关政府部门依《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实施。另外,临时进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在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发展也有一些相应的监管能力要求,具体实际情况可咨询服务市场环境监管相关部门或海关。
进口特种设备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一)设备附件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2006]107号)的要求,在国内领取生产许可证。
(二)进口产品属于或者带有蓄电池的,按照《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管理问题的意见》(国家质检委员会专函(2005年)第203号)的要求,只有蓄电池外壳的生产厂家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但蓄电池产品必须标明外壳生产厂家名称和许可证号码。
(三)压力以及管道元件随锅炉、压力容器整机进口的,根据《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制度有关经济事项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要求,上述元件随锅炉、压力容器可以同时学生进行分析产品信息安全工作性能研究检验。
(四)进口特种设备属于旧机电的,如在《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项下,不准进口。其他允许进口报关代理的旧特种设备,需获得我国准入许可,并按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还应提供有效排放达标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进口特殊设备须符合什么入口及报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企业应当符合目前我国经济安全管理技术进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取得我国特种设备以及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同时,其安装及使用系统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风险警示标志及其说明我们应当通过采用中文。
目前,进口特种设备监管证书已实现联网核查。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号)的要求。 市场监督总局2019年公告第3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型特种设备。 应以生产/制造商许可证的形式,报关单应附有“外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海关代码430)”,同时填写许可证号码。 进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车辆等特种机电设备,以及部分承压型专用设备部件和钥匙,申报书应附“进口机电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海关编码429)”,同时,相应证书中描述的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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